|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中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金善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金善印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加工款8650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6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金善印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9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