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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德诚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宁夏美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德诚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欠原告宁夏美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50000元,限被告宁夏德诚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宁夏德诚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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