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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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宁夏江河枸杞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科豪陶瓷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宁夏江河枸杞产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