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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中市亿阳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5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晋中百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柚实业有限公司、龙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晋中金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转移变更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