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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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一鸣视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河北伟昱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河北伟昱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216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21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元,原告负担880元,被告负担4632元;保全费1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