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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艾莫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元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四环支行
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艾莫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086635.59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1、截至2019年11月7日前的利息654098元;2、2019年11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86635.59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

二、被告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33元,由被告河南艾莫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元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通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郑州元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元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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