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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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凤台县林祥粮贸有限公司 凤台县晶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省通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的保证金500000元及2019年12月16日之前的利息11600元,合计511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后续利息按照本金500000元,年利率6.96%计算至本金500000元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通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安徽省通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凤台县标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