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 湖北康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黄石康新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康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借款990万元,支付2019年5月27日前的利息及复利11.0386万元,2019年5月2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3775%(含加收50%罚息)计算支付; 二、被告湖北康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黄石康新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刘保林对本判决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对被告湖北康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的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在174.658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XX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的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在794.910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对被告刘保林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新建里XX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港字第××号)不动产的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在840.86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3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负担500元,被告湖北康业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黄石康新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刘保林负担45,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