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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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的《泥水分项工程承包协议》; 二、由被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3650元,由被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