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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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明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47423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74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元,反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39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81.3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胜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