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4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承担612元,被告***承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