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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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浦港务有限公司 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1444号 原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浦港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靳桂如,总经理。 原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浦港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3月3日,原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燕龙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