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原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壹拾玖万元(¥19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贰万叁仟柒佰伍拾元(¥23750.00元); 二、被告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黔南州兴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6.00元,公告费450.00元,共计601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