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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公务卡欠款本金14884.73元,利息3015.99元、费用6213.45元,合计24114.17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2019年8月18日起的利息及费用按照借款利息及费用的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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