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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15243351.23元,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13364.03元、违约金18292.02元,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15243351.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以15243351.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律师费7448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30550.01元; 二、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对上述第一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进行追偿;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持有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2万股股票、被上诉人***持有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00万股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4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8750元已由上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交592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负担。上诉人***、***预交28542元,由其二人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