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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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55731.21元(保险公司在支付以上费用时扣除28743.77元给凯里环境卫生管理处)。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10000元。 三、被告凯里环境卫生管理处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994.2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鉴定费共计248.5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负担19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303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