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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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萨福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等113人补偿款75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萨福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萨福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