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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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欠款16336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利息9801.90元(163365元×0.06×1年); 三、被告***支付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费1457.79元、公告费390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交通费300元; 五、驳回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175314.69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87558元,实际给付额175314.69元,占诉讼标的额的93.47%。案件受理费4051.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786.62元,由原告和润欣公司负担26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