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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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垫付款1.2亿元及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4704054.79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320.27元,由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