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的利息43051.82元;2019年9月2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4.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1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