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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1310.92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未维修的工程项目进行维修,维修期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如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九项工程全部维修费2341009元; 上述两项相抵,如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维修费99698.0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64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