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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
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41310.92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未维修的工程项目进行维修,维修期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如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九项工程全部维修费2341009元;

上述两项相抵,如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维修费99698.08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64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1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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