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盾安惠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铸件款15,824,000元并计付利息(以15,824,000元为计息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原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编号为NXCCWE-WZ-CG-1505001铸件合同项下的37个轮毂并向原告支付4,569,5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768元,由被告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