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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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时基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青岛时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7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时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68元,依法减半收取19984元,由被告贵州时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时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