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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陕西世纪合辉医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0445元,由陕西世纪合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53840元,由海南御生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66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928元,由海南御生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82元,由陕西世纪合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58855元,由海南御生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554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