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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神奇星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神奇星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

本院在执行贵阳神奇星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松云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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