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神奇星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神奇星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其他,住***。 本院在执行贵阳神奇星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元。 上述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人员孙浩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松云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