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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4223.37元(截止至2018年11月17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信用卡利息5127.3元、违约金4502.05元(截止至2018年11月17日),从2018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信用卡分期手续费997.5元、年费480元。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保全费5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