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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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医院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799.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532.1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0元,共计2478.27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1478.27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