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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利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9月26日、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内蒙古利元科技有限公司购精萘预付款5674161.70元,于本判决书送达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中1930000元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利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计费用(金额以缴纳收据为准)由被告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26141元,由被告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