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4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3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至2018年2月12日止;自2018年2月13日起,以794000元为基数,至2018年4月23日止;自2018年4月24日起,以774000元为基数,至2018年9月30日止;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724000元为基数,至2019年3月9日止;自2019年3月10日起,以684000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各期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04000元为基数,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被告***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