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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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九天木业有限公司 东台仁仁木业有限公司 嘉善县振昂装饰材料厂 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仁仁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振昂装饰材料厂货款人民币802254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022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善县振昂装饰材料厂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3元,减半收取60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87元,由被告东台仁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