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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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大光涂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9)苏03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 二、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徐州大光涂料厂货款14128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41286.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3元,由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徐州大光涂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丰县新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余下多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