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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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州市豪门百货有限公司、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61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