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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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5月31日至2015年5月30日利息按月利率10.45‰计算;2016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675‰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和***的借款向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53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