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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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李大哥医疗护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70325.6元,扣除被告垫付的10000元外,被告再赔偿原告60325.6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454542.88元。 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费1435元 四、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800元、***鉴定费8050元,扣除被告***垫付的71611元外,原告再返还被告***617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