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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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元干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锦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电梯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 二、被告红寺堡区青龙湖商务宾馆不承担责任; 三、反诉被告宁夏锦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实际收到的电梯款数额向反诉原告宁夏元干实业有限公司交付税务发票;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夏元干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宁夏元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8元,原告宁夏锦程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62元;反诉费1070元,由反诉原告宁夏元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