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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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罗县石湾镇俐马服装辅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罗县石湾镇俐马服装辅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1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2018年1月货款违约金以43518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月货款付清之日止;2018年2月货款违约金以3009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开始计算至该月货款付清之日止;2018年3月货款违约金以74609.5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月货款付清之日止;2018年4月货款违约金以66805.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月货款付清之日止;2018年5月货款违约金以6110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月货款付清之日止;2018年6月货款违约金以120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支付至该月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利率均按每日1‰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622.7元,已由原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博罗县石湾镇俐马服装辅料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