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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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240367.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8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营业部负担2445元,其余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