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鞍山市金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7902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同时,加付888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