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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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伟皓工贸有限公司 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 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黔西南州伟皓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5800元,逾期付款损失10032.95元,共计45832.95元(以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货款35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9%计付至本案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黔西南州伟皓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由原告黔西南州伟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告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楼下洗煤厂、普安县同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