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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和***共同偿还原告尧舜华借款本金计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为18566.67元,并自2019年4月19日起以年利率6%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和***共同偿还原告尧舜华借款本金计1150700元及利息(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为334200元,并以本金900000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3元,由原告尧舜华负担992元,由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由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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