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和***共同偿还原告尧舜华借款本金计2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为18566.67元,并自2019年4月19日起以年利率6%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和***共同偿还原告尧舜华借款本金计1150700元及利息(2017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18日利息为334200元,并以本金900000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3元,由原告尧舜华负担992元,由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由被告江西省玉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