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凯信纸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桂林凯信纸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按月利率0.6%计息;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24%计息); 2、被告桂林凯信纸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 3、被告***对本案第一、二项判决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6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凯信纸箱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3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