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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
桂林桂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聚缘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桂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519010.1元并支付代偿利息(代偿利息计算方法:1.以代偿款19010.1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代偿款3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10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财产——被告***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8号日本园区和润园4号楼701号房(房屋权属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面积:216.05平方米)经依法处分后所得价款在300万元代偿本数及相应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西聚缘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桂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履行义务向原告桂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9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桂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聚缘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91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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