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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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寿光市天盛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28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