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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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南昌杰森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 南昌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49.41188万元(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已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实际获得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昌市华宇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支付利息、罚息,按本金449.41188万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已通过刑事追赃程序实际获得的部分应予以扣除)。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358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和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