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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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钦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钦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存于中国银行广西灵山支行(账号:61×××5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行(账号:45×××36、45×××28)、钦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向阳支行(账号:21×××21)的存款共计2184548.62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雄仁油料陶瓷化工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