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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广西中青体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广西中青体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XXXX号];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尚欠的贷款本金243336.74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19年1月15日,尚欠利息8548.3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23.50元,拖欠利息的罚息263.31元;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XXXX号]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被告广西中青体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80元,由被告***、广西中青体育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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