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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省鑫陵矿业有限公司
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鑫陵矿业有限公司、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社团贷款保证借款合同》。

二、福建省鑫陵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639000元、利息410890.95元(从2017年12月26日算至2019年6月20日,含罚息及复利),合计9049890.95元,及2019年6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时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三、福建省鑫陵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650000元、利息127979.45元(从2019年2月21日算至2019年5月20日,含罚息及复利),本息合计8777979.45元,及2019年5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时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四、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对福建省鑫陵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福建省鑫陵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尚欠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67元,减半收取计64383.5元,由福建省鑫陵矿业有限公司、福建永安市永旭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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