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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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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戛纳湾海韵广场负一层1-5号商铺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28日解除;

二、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156509.9元、免租期损失1982588.4元、租金737963.46元、合同解除后逾期搬迁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643451.2元、公证费16060元、律师费450000元;

三、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1156510元;

四、二、三项品迭后,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5830062.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由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18年9月13日开出的租赁保函正本(保函金额40万元);

七、驳回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本诉案件受理费138358元,由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652元,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0706元;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55226元,由成都七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7059元,成都戛纳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1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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