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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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盛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8376.67元,并以40837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成都市盛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40837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市盛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担保费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担保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对被告成都市盛云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盛云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8元,由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918元,由被告成都市盛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620元。因送达裁判文书所需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市盛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