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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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 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89034.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446.89元(截止2018年3月8日;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罚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执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50%执行;复利标准参照罚息利率标准执行); 二、被告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海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






